购物卡限期使用 商家被罚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05-15 11:16
  购物卡限期使用 商家被罚 预付卡到期作废余额清零属霸王条款,工商提醒消费者可拨12315举报

到期作废余额清零  

    近日,三亚两商家因VIP卡、购物卡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工商部门分别罚款5000元和2000元,并责令改正。

  一名消费者向三亚工商局光明工商所投诉,他花几千元购买了一张三亚市河西路一家娱乐有限公司的VIP卡。该卡背面的消费告示上写着,“此卡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本中心有权随时修改本卡优惠政策,而不须作事前通知,本卡解释权属三亚某某公司,有权收回及取消卡。”消费者质疑,既然他已经提前支付消费款,如何支配是他个人权利,借给亲戚朋友、公司同事使用也是他的自由,发卡公司怎么能干涉呢?

  同样,一位姓杨的消费者反映,2011年春节她因工作出色,公司奖励给她三亚一家商场面值200元的购物卡,但她放在抽屉里一直没用。今年4月,她发现那张购物卡背面写着:此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商场所有。再仔细一看,购物卡正面左下角处的“2011/12”很小,她才知道这是此卡的发放日期,但如果不仔细看根本发现不了。如果按此日期,该卡2012年12月就过期不能使用了,于是她向工商部门投诉。

  光明工商所执法人员介绍,商家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工商所对以上两商家处以警告、分别罚款5000元和2000元。  

  相关调查

  记者走访海口市场发现不少商家

  规定购物卡使用期限,工商称消费者可说不

  14日,南国都市报记者对海口市场走访调查发现,购物卡等预付卡规定使用年限已然成为常态。有的过期即作废、卡中余额直接清零,有的则可“续卡”,但使用期仅半年。据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统计,今年截至5月13日,共接到关于“购物卡、练车卡、文昌鸡票等过期作废”的申诉举报19起。工商人员称,商家单方面规定使用年限、过期作废、余额清零等做法,属于霸王条款。 □南国都市报记者 姚传伟

  商场规定购物卡有使用期限

  超市则称卡里的钱可用完为止

  14日,南国都市报记者走访了解到,海口几家大型的商场都有购物卡对外销售,并都设有使用期限。

  在龙华路一大型商场,记者了解到,这里的购物卡面额从100元至1000元不等,商场规定的使用期限是一年。商场工作人员提醒,购物卡一年之后就作废,消费者最好要在这段时间内用完。“若购物卡过期作废,那里面的余额能否退还给消费者?”面对这一疑问,商场工作人员称:购物卡过期,余额直接清零。

  位于海秀路的两家大型商场外销的购物卡也设有规定使用期限。其中一家商场工作人员称,商场规定购物卡的使用期限是三年,“到期后,购物卡可以‘续卡’,最长有半年使用期,但只能‘续卡’一次,未使用完的最后也只能作废。”

  随后,记者对红城湖路、海府路、明珠路上的几家大型超市走访了解到,对于购物卡何时作废,这几家超市给出的回答是:到购物卡里的钱用完为止,没有使用期限。

  如遇商家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拨12315举报

  据了解,2011年5月,央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针对海口部分商家购物卡设有使用期限这一现象,海口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商家给购物卡等预付卡设定使用期限且过期作废,以单方面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使用权和自主选择权,完全就是霸王条款。

  该人士分析称,消费者花钱买了商家的购物卡,那么卡里的钱毫无疑问应该是消费者的。商家可以规定购物卡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但即使过了期限,卡里的钱也还是消费者的。如果消费者想继续使用该卡,商家应该无偿为消费者激活该卡;如果商家要把卡作废,前提条件是必须先把卡里剩余的钱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若遭遇此类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热线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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