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4-03-07 10:00
    核心提示:3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召开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2013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房屋买卖违约

    2013年4月份,呼和浩特市消费者皇先生在金川开发区首付26.5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合同约定了户型。6月份,皇先生得知住宅已封顶,便去现场看了房,发现户型与合同约定的完全不一样,要求开发商退房,但多次协商,开发商拒不退房,皇先生到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开发商协调,讲解有关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承认了房屋的户型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次性退给皇先生房款26.5万元。

    【案例二】药店配错药致病情加重

    2013年5月,安女士因心脏病去一家中医院看病,中医开了处方后,安女士便到家门口的一家中药店按照处方配了10付中药,支付购药费500元。吃完2付药后,安女士感到病情加重,随即去诊所检查,被诊断为心脏病加重。于是,安女士的家人找到开处方的中医询问,中医回应说可能是中药店配错了药。随后,其家人又去中药店理论,但争论无果,无奈之下,于6月7日到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证实是中药店将麻黄根错配成麻黄,而前者是收汗作用,后者则是发汗作用,对治疗起了反作用。在事实面前,中药店承认配错药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中药店退还安女士购药款500元,赔偿全部医疗费1500元。

    【案例三】银行误导客户入保险

    2010年6月份,70多岁的陈女士到某银行存款,工作人员介绍了一款利息分红高的业务。于是,陈女士交了1万元并在存单上签了字。到了2013年4月份,陈女士以每年定期存款的方式共交了3万元,但是却发现这些钱不是存款,而是入了保险,便要求银行退款并报了警。因多次协商未果,陈女士投诉到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

    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核实发现,保险合同内标明的必须由消费者填写的内容是银行工作人员代写的,银行存在误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该银行退还陈女士3万元及利息。

    【案例四】装修公司违约

    2013年9月2日,高先生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装饰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并首付定金3.9万元。近两个月后,高先生没有见到该公司派人装修,便要求该公司返还首付定金、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然而,高先生多次交涉,屡遭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10月30日,高先生投诉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费者协会。

    新城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了解实情并进行了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规定,该公司于11月6日与高先生解除了装修合同,退还首付定金3.9万元,并赔偿损失费2000元。

    【案例五】新车存在安全隐患

    2013年7月4日,付女士花31.2万元购买了一辆家用汽车,在使用过程中,该车刹车盘出现抖动现象,并造成前轮胎跑偏、轮胎内侧被磨平。经营者为付女士的车先后更换了两次刹车盘,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10月16日,经生产厂家查验后,认定该车存在质量问题,并做出再次更换刹车盘的处理意见。而付女士认为该车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坚持要求退车或换车,但遭到经营者拒绝。之后,付女士来到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调解的过程中,经营者说,虽然付女士的车是在10月1日前买的,但他们愿意按照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付女士退车,但需要支付相应的使用补偿费用。经调解,付女士支付了2.5万元补偿费用,经营者为付女士办理了退车业务。


    【案例六】酒店瓷砖脱落砸伤顾客

    消费者缪先生一行3人从上海市出差到乌海市,入住海勃湾区的一家酒店。2013年6月24日凌晨,缪先生在客房卫生间洗澡时,墙壁上的一块瓷砖突然脱落,将缪先生左脚砸伤。酒店服务员立即陪同缪先生去医院治疗,医生给缪先生的伤口缝合4针后,缪先生回到酒店休养。当缪先生及随行两人与酒店交涉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时,双方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缪先生打电话向海勃湾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海勃湾区消费者协会两名工作人员立刻赶往缪先生住宿的酒店调查,在对事发现场勘查和拍照取证、查阅缪先生的医疗费单据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酒店一次性赔偿缪先生医疗费、误工费3000元。

    【案例七】假化肥坑农

    2013年4月29日上午,呼和浩特市和林县消费者协会值班人员接到和林县大红城乡高家二十九号村、裕生泉村等村村民投诉:他们购买的“金富瑞”牌磷酸二胺疑似假化肥。经查,该投诉属实。

    随后,和林县工商局工作人员逐户进行了登记,对每户的购买数量、使用情况、剩余数量进行核实。经统计,涉及村名44户,总共购买假化肥431袋,每袋50公斤合计21.55吨,已使用46袋。次日清晨6时,工作人员带领大货车将没有用完的19.25吨化肥如数收回,封存于和林县工商局院内,并联系经销商协调赔偿事宜。经和林县消费者协会、和林县工商局认定,经销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同时组织村民代表与经销商进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原购买价格如数赔偿,共计赔偿7.09万元。

    【案例八】洗浴设施老化致顾客受伤

    2013年7月29日上午,李女士到扎兰屯市消费者协会要求维权。原来,李女士的表妹黄女士于2013年7月26日18时在扎兰屯市某洗浴中心洗浴期间,右脚踩到排水盖下水箅子上,因下水箅子陈旧老化突然破裂,致使黄女士右脚跟部割开约3厘米的创口,随后就诊缝合9针。第二天,李女士找到该洗浴中心经理,要求对表妹黄女士进行经济赔偿,但双方对赔偿项目、数额产生了异议。

    扎兰屯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赶到医院,向黄女士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并查看了有关证据,随后与该洗浴中心沟通核实。该洗浴中心经理表示,黄女士提出的误工费请求超越了赔偿范围。为慎重起见,工作人员对黄女士所从事的工作和收入进行了调查,得知黄女士是出租车司机,每日平均收入在200元以上。据此,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要求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无异议。

    【案例九】金项链以旧换新起纠纷

    2013年6月19日,米先生与妻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的一家金店,准备用旧金项链更换一条千足金项链。在向营业员询问价格时,营业员只告知了旧金项链的成色达到千足金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却未告知旧金项链的成色不足千足金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金店在对米先生妻子的旧金项链进行破坏性成色鉴定后,结果为旧金项链的成色未达到千足金的标准。而当米先生夫妇选好千足金项链付款后,金店却告知因旧金项链成色不足,按照商业惯例,把原本10.65克的旧金项链按8.51克进行更换,而且还需加收附加工艺费、提纯费和差价。米先生听到上述内容后,考虑到旧金项链在鉴定成色时已经破坏,影响妻子佩戴,只好同意了金店的更换条件,并付清了所有款项,更换了一条千足金项链。后来米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乌海市消协。

    调查中,金店负责人和营业员承认在米先生夫妇询问价格时,确实未告知旧金项链的成色不足千足金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表示愿意给消费者一定的补偿。7月3日,乌海市消协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调解,经调解,金店答应一次性给米先生补偿606元,米先生表示满意,并当场如数拿到了补偿款。

    【案例十】订购的家具有破损

    2012年11月18日,蒙古国消费者孟某在二连浩特市盛通家具城以1.18万元(其中运费2000元)的价钱定制了一批家具。等货物发到乌兰巴托后,孟某发现部分家具有破损现象,遂与店家联系,店家同意为其更换部分家具。两个月后,二次发到乌兰巴托的家具仍存在破损以及修补现象。孟某要求退还全部货款以及运费,但经营者认为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不予退货。多次商议无果,孟某到蒙古国驻二连浩特领事馆寻求帮助。

    二连浩特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和东城分局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通过孟某提供的货物清单、购货票据以及所拍损坏家具照片,店家承认部分家具确有瑕疵,认为有些损坏部分也和运输过程中的保护不当有关。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下,经营者同意退还部分货款并承担全部运费,当场退还孟某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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